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产融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是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确定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和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使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2026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产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曹欣博士、李连平博士、秦刚先生、张旭蕾博士及谭建鑫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均表决通过,董事会认为:本次续签产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虽非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但有关条款属公平合理,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本事项,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协议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间新增直接租赁新增售后回租

  年度上限实际金额年度上限实际金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80,000 1,546.35 80,000 11,700.0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80,000-80,000 26,850.00

  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80,000 3,980.51注80,000 9,600.00注

  注:此处为2026年1-6月实际交易金额。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2027年度2028年度2029年度

  直接租赁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80,000 80,000 80,000

  限公司

  售后回租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80,000 80,000 80,000

  限公司

  (四)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金额的主要预测依据

  在考虑《产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各项年度上限时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1、公司已考虑了在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内对潜在融资租赁项目(主要为风电场及燃气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以及融资租赁的预计本金及租赁利息和手续费。

  2、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直接租赁在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并供承租人使用的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由于风电场设备为陆续分批交付使用,在此分批交付的情况下,直接租赁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为分批确认,而非一次性确认合同全部金额。在计算年度上限时,公司已考虑了相关项目的注资及项目开发时间表。

  3、公司同时考虑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现金流情况(如公司于相关期间的年度报告及/或半年度报告中所披露)。公司通过先行给付较少的资金得到所需设备,可以减轻购置设备对于现金流量的压力。公司于实施融资租赁年度中,现金流量较为正常,而在未实施融资租赁的年度中,现金流量较为紧张。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融资租赁将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改善目前现金流量表现。

  4、公司装机容量近年来保持在一个稳定增长的水平。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本公司风电控股装机容量为8,397.66兆瓦,较2025年年底增长约7.97%。经考虑现时融资市场条件,公司部分项目需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风机,以保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成本最低化。公司预期将继续对增加风电场装机容量及建设进行投资。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投”)间接控制的企业,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汇海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成立时间2015年8月27日

  公司

  注册资本65,000万元实收资本65,000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221

  0、2211

  一般经营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经营范围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无。

  统一社会信914403003500204317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哲诚

  主要财务数项目2026年6月30日

  据(未经审资产总额(万元)83,635.28

  计)负债总额(万元)13,795.80

  净资产(万元)69,839.49

  项目2026年1-6月

  营业收入(万元)1,699.18

  净利润(万元)1,331.41

  项目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万元)86,943.14

  负债总额(万元)18,435.06

  主要财务数据净资产(万元)68,508.08

  (经审计)

  项目2025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2,322.81

  净利润(万元)1,480.44

  注:2025年度相关数据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其他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与经营顺利进行,本公司与汇海公司订立《框架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产融服务内容

  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汇海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服务)。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每个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汇海公司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中,新增直接租赁不高于人民币8亿元、新增售后回租不高于人民币8亿元。

  2、产融服务原则

  汇海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上述产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无论何时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产融服务,相关条件不得逊于向河北建投的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融资服务的条件,亦不得逊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种类产融服务的条件;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将在自愿及非强

  制的基础上利用汇海公司的产融服务,而无责任就任何特定服务聘请汇海公司;汇海公司可不时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订立单独的个别产融服务协议以提供特定产融服务,惟必须遵循在框架协议内商定的原则。

  3、双方权利和义务

  (1)本公司的权利:要求汇海公司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产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产融服务工作;要求汇海公司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框架协议约定的产融服务工作;要求汇海公司提供公司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2)本公司的义务:积极配合汇海公司开展工作,提供汇海公司为完成框架协议所述产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3)汇海公司的权利:要求本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要求本公司为汇海公司履行框架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4)汇海公司的义务

  1)汇海公司应①于每月第十日向本公司提供汇海公司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②于每月第三日向本公司提供一份载有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汇海公司产融服务的月度报告;③在汇海公司对按照框架协议约定已发生交易的利率水平或收费发生变动时,或双方拟进行新交易以前,汇海公司须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本公司,当月汇海公司在同类业务上给予河北建投其他成员单位的利率水平和价格信息,以供本公司留存和提交相关审计部门核对。

  2)对汇海公司在产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本公司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4)配合本公司检查或审计工作,包括本公司对汇海公司相关融资租赁服务及其他产融服务安全性的检查,由本公司外聘的审计师对汇海公司就框架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安排的合规进行检查或审计,以及本公司审计部门对汇海公司经营的内控系统的合适度进行的审阅等。

  5)保证将严格按照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且其主要的监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同业拆入比例及流动性比例)也将符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的要求。

  4、期限

  《框架协议》自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后生效,有效期3年,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所发生的产融服务需求,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为: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向汇海公司就产融服务支付的代价按以下基准厘定:融资租赁服务,租金包括融资租赁的本金及租赁利息。本金应基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购买设备的总价(就直接租赁而言)或设备的账面净值或独立评估师对设备的评估值(就售后回租而言)厘定。(1)租赁利息将由双方在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协商确定;(2)不高于公司就具体融资租赁安排从独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同种类或类似服务所支付的融资成本。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下列理由而与汇海公司订立《框架协议》:

  1、风电业务及燃气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最主要特点就是以设备作为目标物,为承租人进行融资,而风电项目的风机设备及燃气项目的长输管道都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标的物。通过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公司可以对相关设备进行融资,拓展融资渠道,从而可以取得更加低成本的资金。

  2、汇海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的费率将等于或优于公司从其他独立第三方融资租赁机构可获得的同种类或类似服务所支付的租赁利息,因此有利于控制本公司的融资成本。

  3、汇海公司在2017年7月前曾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自2017年7月起由河北建投控股,公司仍持有汇海公司30%的股权。汇海公司对风电行业比较熟悉,了解公司的营运。自2016年以来,其已与公司顺利开展了多笔交易。预计在项目评审、放款手续上,汇海公司会较其他融资租赁机构提供更快捷高效的服务。

  4、公司将在自愿及非强制的情况下使用汇海公司的产融服务,而无责任就任何特定服务聘请汇海公司。

  综上,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为原则,参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完全依赖该类关联交易。上述交易不对公司资产及损益情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