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审核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间的关系。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容易出现的题目: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关系。


  (二)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当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2.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商品时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货物移送当天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应视同销售,其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无需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转出处理。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其他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类型

税务处理

电信部门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水材料。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两项及以上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能够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特殊规定


  1.软件产品

 

类型

税务处理

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

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

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2.租赁业务

 

情形

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营业税

其他单位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

增值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

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租赁企业出租资产的行为

营业税

经营租赁

营业税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情形

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

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