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审核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间的关系。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容易出现的题目: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关系。
(二)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当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
2.销售代销货物 |
销售代销商品时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货物移送当天 |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注意: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应视同销售,其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无需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转出处理。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其他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类型 |
税务处理 |
电信部门 |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
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
建筑业 |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水材料。 |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两项及以上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能够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特殊规定
1.软件产品
类型 |
税务处理 |
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
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 |
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
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
征收增值税 |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 |
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
2.租赁业务
情形 |
税务处理 |
融资租赁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
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
营业税 |
其他单位 |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 |
增值税 |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 |
营业税 |
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
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
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
融资租赁企业出租资产的行为 |
营业税 |
经营租赁 |
营业税 |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情形 |
税务处理 |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
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 |
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