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将公司与招银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所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环保子公司。
  1、环保子公司成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享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权利,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承租人义务。
  2、公司转让上述权利、义务对价为120,665,502.53元,包含以下内容:
  (1)截止2011年10月31日公司因签署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71,129,619.27元、售后回租资产递延损失82,892,415.31元与长期应付款(应付招银租赁融资租赁款)账面净额237,856,532.05元。
  (2)租赁期满后招银租赁退还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金450万元。
  3、在环保子公司设立后,公司将终止与招银租赁签署的《大别山电厂(2*600MW)超临界机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项目BOOM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合肥发电厂#5(1*600MW)扩建工程烟气脱硫项目BOOM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由环保子公司与招银租赁签署新的相关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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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