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院将开庭审理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某华(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朱某广(以下简称被告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一于2009年6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PC60-7挖掘机一台,原告作为该机械的出卖方为被告一按时向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一多次不支付融资租金,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代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利息。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保证人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已承担了担保责任,但二被告拒不偿还担保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垫款190164.8元及逾期利息127030元。
     2011年12月18日15:00,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本网将图文直播庭审过程,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