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是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开办租赁业务较普遍,如在欧洲租赁市场上,前15大租赁公司中超过10家有银行背景。
  在我国,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国内17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超过4600亿元,其中9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指主要出资人为商业银行的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达3600亿元,占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78%。这9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国租赁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从首家成立至今,刚满4年的时间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就凭借股东银行的资金、技术、渠道和品牌等优势,获得了爆发式增长。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国内金融租赁市场中居于支配地位,而金融租赁公司每年的业务量已占据整个租赁业的半壁江山。银行系公司俨然成为租赁业“蓝海”上的领航者。
  经过几年的发展,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不断提升,为股东银行带来了可观的财务回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延伸了产品线,深化了综合化经营,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而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银行的联动经营,通过利用两个经营实体,分别为同一客户提供银行业务和租赁业务,不仅可以突破现行分业经营体制的束缚,而且可以为客户提供传统业务之外的众多新业务,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但是,也应看到,目前国内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以尽快实现经营转型,实现与股东银行的“比翼齐飞”。
  第一,据统计,当前银行系租赁公司有80%的租赁业务属于售后回租。所谓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实质上类似于所有权转移的抵押贷款。如果租赁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与银行信贷区别不大,就会失去特色与竞争力。实际情况也表明,对于易于获得信贷的优质企业,简单的融资租赁产品对其吸引力不大,尤其是在信贷政策相对宽松时期。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要高于银行,一味去做售后回租业务,可能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
  与售后回租相比,直接租赁更能体现租赁业务区别于银行贷款的本质特征,在防止企业挪用资金、避免与银行竞争、变现租赁物等方面有独特优势。因此,未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以直接租赁为主打产品,在做好直接租赁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实现租赁模式的多样化,形成系列化的租赁产品,并力争把产品的营销与管理流程化。
  第二,目前,国内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积极性尚不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项目见效快、风险相对较低。此外,这也与国内租赁物登记、冻结、收回等方面制度不健全有关。但应看到,目前国内80%的中小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急需技术改造,存在巨大的租赁需求。而租赁天生具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因”:租赁在产品设计和资产管理中利用物权保障债权,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要求,从而使得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或更新设备,确保生产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因此,在国外,租赁早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第三,将租赁作为转贷业务的资金引导型经营理念,难以发挥物权对债权的保障作用,可能造成租赁行业一阵爆发后迅速归于沉寂。正确的经营理念是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租赁公司靠租赁关系生存,银行靠信贷关系生存,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经营的基础不同,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经营理念应当有所差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确立物权引导型理念,重视物权管理与处置,把租赁物的退出市场、租赁物的保值曲线、租赁物的租赁适应性、租赁物的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以及厂商对租赁物的回购承诺等作为租赁业务的核心工作,在“融物”的基础上做“融资”,按照租赁行业的特点进行租期安排、租金定价和租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