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登记司法效力获得突破
值得关注的是,融资租赁登记业务有关法律制度建设也取得较大进展,确立融资租赁登记司法效力在天津等地获得突破。天津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银监会天津监管局于2011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的通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配套发布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天津市辖内的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在融资租赁系统办理的登记具有法律证据效力,使得融资租赁登记的司法效力首次在地方得到明确肯定。天津市在地方先行先试的做法,也得到租赁业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的高度关注。
此外,武汉市人民政府也于去年6月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武汉市融资租赁交易需要在融资租赁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租赁物权属状态。
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量大幅上升
在国家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下,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进展的影响下,2011年度融资租赁系统业务发生大幅增长,年度发生登记27444笔,约占系统上线以来累计登记47158笔的58%。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21个省市发生融资租赁登记,其中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山东省的登记量位居前列,分别约占系统登记总量的28%、22%、16%、12%和6%;融资租赁系统记载的租金总额超过2700亿元,中小企业的租金金额为1300亿元,约占租金总金额的50%。融资租赁系统累计发生查询12724笔,提供查询证明840笔。
据统计,全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有200余家,其中交易活跃、业务量大的融资租赁公司均使用了上述系统。截至2011年底,有115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各类租赁公司以及部分金融机构在融资租赁系统均有登记发生。同时,用户注册量平稳增长,目前审核通过的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有860家。其中,金融机构482家,企业358家,事业单位3家,其他机构17家。截至2011年底,登记公示系统审核通过的常用户累计443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