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租赁是指,在某项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先是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数额分期支付,称“固定租金”;在该期限届满后,则承租人按并非租赁物原值而是销售百分比、使用量、营业收入之类其它因素支付。这种支付,在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称“随机租金”,在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称“或有租金”。

对于分成租赁,有以下认识:
  一) 分成租赁中的或有租金,既不是融资租赁中作为承租人占有出租人资金的对价的租金,也不是其它租赁中作为承租人占有出租人实物的对价的租金。这里的或有租金,尽管名为“租金”,其实是投资收益。既然是投资收益,其数额当然不可能预先确定。而且,不仅可能是程度不等的利润,也可能是亏损。总之,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是出租人同承租人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正因此,所谓“分成租赁”,并非是租赁的任何类别,而只是租赁同投资的一种结合。这种结合,只要交易双方意思一致,当然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就分成的部分而言,应该适用对投资活动的会计处理、税收待遇以及监管政策;

  二) 在分成租赁中,固定租金总额的折现值一定小于租赁物在起租日的价值,否则承租人不会同意出租人在收完固定资金的情况下,还来分享利益。据此可以确定,分成租赁中的租赁部分,一定只能是经营租赁,而不会是融资租赁;

  三) 对分成租赁的市场需求,首先来自承租人。因为显然,这种方式可以使得承租人的部分支付随经营效果而异。较之不问经营效果的全部支付固定租金,可以减少风险。当然,在经营效果优异的情况下,其全部收益不能都归自己。但是,相比之下,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至于说出租人,它之所以肯冒这样的风险,一定是因为它确信承租人经营效果恶化的概率较低。而且,这里不仅有风险,尤其有机会。往往是,在分成租赁的情况下,出租人的综合收益率会远高于固定租金的收费方式;

  四) 分成租赁作为经营租赁的一种方式,出租人或者设备制造商往往还会提供技术服务。对于这一类服务,都是要单独收费的。而在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为了弥补交易成本,往往会要在期初收取某种费用,对此,我们宜称“租赁手续费”,以便同提供技术服务时的收费区别开来。所有这些收费,都应该同分成租赁中的分成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