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的关联交易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汽”)为有效推动商品混凝土设备类产品的市场拓展,提高产品销售份额,2010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租赁公司”)在商品混凝土设备类产品租赁合作项目领域签署了《合作协议书》(详见 201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 2010-057 号公告)。
目前,上述《合作协议书》已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根据杭州专汽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杭州专汽拟与汇金租赁公司在商品混凝土设备类产品租赁合作项目领域续签《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在前述合作租赁项目的设备总金额每年不超过 2,000 万元(含 2012 年已操作的租赁项目),合作有效期自协议书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杭州专汽与汇金租赁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公司拟授权由杭州专汽董事长具体负责与汇金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以及杭州专汽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同时,为有效控制相关经营风险,上述业务仍将遵照公司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按揭销售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决议,即每一年度杭州专汽因上述业务而发生的担保金额与因按揭销售或其他相类似业务而发生的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 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且担保余额不得高于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在此额度内杭州专汽与汇金租赁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担保金额均为有效,并方可循环使用。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间接合并持有汇金租赁公司 41%的股份,故本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 2012 年 4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 名非关联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以 6 票赞成,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
二、关联方介绍
该项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间接控股的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汇金租赁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 年 4 月 9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000400000965),该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2 日,注册资本 3,900 万美元,实收资本 3,900 万美元,住所:杭州市青春坊 31 幢 4 单元 202 室;法定代表人:俞雄伟。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管理、投资、并购的咨询和担保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的项目除外)。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10,794.42 万元,净资产 32,805.50万元, 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5,154.67 万元,净利润 2,970.48 万元。
2、汇金租赁公司 2010 年至本公告披露日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初至今为公司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设备类产品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或相关服务,相关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2,948.62 万元,截止到目前相关担保余额为 1,265.35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系拟签署《合作协议书》,该《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本合作协议书签署方为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2、合作范围
汇金租赁公司同意为购买杭州专汽生产的各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设备、且符合汇金租赁公司要求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或相关服务,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合作项目总金额
在上述范围内,双方约定合作租赁项目的设备总金额每年不超过 2,000 万元(含 2012 年已操作的租赁项目)。
4、担保责任
(1)杭州专汽同意为其推荐的所有融资租赁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按照设备总金额支付不超过 20%的租赁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承租人付清所欠汇金租赁公司全部款项后的一周内全额返回给杭州专汽。
(2)、杭州专汽推荐的租赁项目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杭州专汽须在两周内将承租人尚欠汇金租赁公司全部款项同等金额的保证金打入汇金租赁公司指定账户,直至承租人还清所欠汇金租赁公司全部款项为止:
A、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出现 1 次跨月逾期或出现 2 次部分或全部租金逾期并超过十天;
B、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出现异常,经汇金租赁公司提出杭州专汽同意的。
5、合作有效期限
自协议书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协议到期后协议双方可以续签,2013 年 1 月 1 日至续签前的相关交易参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6、其他
在杭州专汽与汇金租赁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公司拟授权由杭州专汽董事长具体负责与汇金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以及杭州专汽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同时,为有效控制相关经营风险,上述业务仍将遵照公司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按揭销售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决议,即:每一年度杭州专汽因上述业务而发生的担保金额与因按揭销售或其他相类似业务而发生的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 5,000 万元 (含 5,000 万元),且担保余额不得高于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在此额度内杭州专汽与汇金租赁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担保金额均为有效,并方可循环使用。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杭州专汽为有效推动商品混凝土设备类产品的市场拓展,提高产品销售份额而实施。上述《合作协议书》的签署与实施,将有效促进双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规范,并进一步提升杭州专汽的整体盈利能力,促进杭州专汽的可持续性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