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意见提出,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