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
(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