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实施以来,由于该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范围认定不明确,给了企业所有人转移财产、抽逃注册资金的漏洞,使得很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后得不到相应补偿,2011年各地爆发的“跑路潮”即是典型现象。
  记者日前获悉,由最高人民院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破产抵消权的成立和行使条件等问题做出了细化规定。参与起草的专家表示,一旦此司法解释实施,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将被重划,债权人将获得更多的补偿。虽然此司法解释的最终内容尚未确定,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大方向已经确定。

争议融资租赁物归属

  “‘征求意见稿’对于很多技术性问题做了规定,但是对一些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还存在很大争议,各方很难达成共识。”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的学者对记者表示,“破产企业的融资租赁物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即是一例。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供货人提供设备(即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近年来,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仅银监会监管的17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已突破6000亿元,市场估计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总资产规模已超1万亿元。

  尹正友介绍,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是破产企业的核心资产,如果失去此项财产企业将无法正常运转,将进入清算阶段。

  而根据《破产法》中的规定,一旦进入破产重组阶段,处置破产企业的重大资产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

  “这样在法律规定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到底是应该依据《合同法》还是《破产法》?”尹正友说。

  2009年3月,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等6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此前,东星航空曾经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10架飞机。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飞机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争议的焦点。

  实践中,此问题通常是通过法院的调解几方协商解决。东星航空破产中,就是以协商方式解决资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了解情况的学者向记者透露,对上述问题,在起草“征求意见稿”时,曾经进行了讨论,但是由于涉及《合同法》和《破产法》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争议较大,没有被纳入“征求意见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