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廖小姐来电咨询:我司因生产需要于上月从德国融资租入一套设备,租赁期5年,期满后我司对该设备拥有所有权。请问我司支付的设备租赁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因此,上述企业融资租入的设备应以支付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按规定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