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一韦祥基于2011年9月5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融资租赁挖掘机一台。被告二韦炼基、被告三温泉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告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所接收租赁物正常使用,但其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故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租金、未到期租金和留购费共计836596元,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