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具体交易结构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购买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时,设备可由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是一种同时解决设备需求和资金需求的信用方式。

  融资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租赁。租赁公司以筹措的资金,购进承租人所需设备,再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设备折旧和利润入分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自己负责设备的安装、保养、维修、支付保险费和交纳税金,并在租期届满时以象征性货价买下残值设备。
  
  2.回租。或称“回租租凭”,是指承租人将自己的厂房、设备等按账面价格或重估价格卖给出租人(纸上买卖),取得急需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然后再将设备租回使用的租赁方式。
  
  3.转租。或称“转租赁”。租赁公司从国内或国外租赁公司或厂商那里租入用户所急需的设备,再以出租人身份将设备租给用户使用。
  
  4.销售式租赁。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产品的方式。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是密切联系的关联公司,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专门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内需、带动出口、促进经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的重要意义。“十二五”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对于有效扩大相关行业的投资、生产和消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带动现代服务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创新融资模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支持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等相关服务业发展。
  
  2011年11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通知》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公示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通知》中所列机构范围内德善意第三人。
  
  天津市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融资租赁登记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德昀律师事务所谈融资租赁及其在我国的发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成和运行,标志着我国在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