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在本担保议案批准日至下一次
股东大会重新审核之前累计融资租赁回购余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 2012年5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回购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出售方和回购方与作为购买方和出租方的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的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签订《回购合同》,合同标的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陆仟万元整。2012年9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占公司201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6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1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已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融资租赁业务方案概述
公司通过租赁公司将公司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公司将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及时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客户在融资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截至目前,公司和签订协议的租赁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由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一定额度的框架合作协议,在该额度内双方进行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针对具体项目,公司、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设备合同,由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并向租赁公司开具17%增值税率的发票,由租赁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公司。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客户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在客户未支付完毕融资租赁费之前,设备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公司将按设备回购余值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同时与客户签署反担保合同,要求客户就该融资租赁项下的回购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
三、董事会意见
在目前宏观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公司产品销售货款往往不能及时回收,应收款居高不下,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
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
公司拟与租赁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
的营运资金效率,同时对于客户(承租人),可以利用公司良好的资信等级和高质量的成熟产品,取得租赁公司较低资金成本的融资租赁资金支持。
公司对销售客户的选择需严格把控,需从客户资信调查、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手续完备性等方面严格控制,并要求客户就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的议案》,同意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40,000万元,占公司201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6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11%。 截至此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若本次回购担保全额实施后公司承诺增加的对外担保金额为4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6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11%。截至此公告披露日,公司承诺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回购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为公司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签订的6,000万元人民币设备回购合同,由于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支付了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900万元的保证金,所以公司实际要担保的金额为5,100万元,占公司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