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招兴(全国人大代表、广州越秀集团副董事长、越秀金融集团董事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飞速发展广受关注,但在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融资租赁行业立法却仍是空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无法律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了立法不足的空白。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就先有了司法解释,在立法实践中也属少见;同时,1999年《合同法》在具体实施中,无法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物权依据;行业多头监管,监管文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以及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做了规定,但其立法级别较低,仅为部门规章或通知,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此外,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还散见在其他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现行的这些关于融资租赁的零星的、散落的法规、政策,还存在着很多相互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阻碍了
融资租赁实践的发展。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迅猛发展,亟须为规范和保护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进行行业立法。目前立法条件已经相对成熟,首先,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大大提高;其次,融资租赁立法的社会需求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探讨,立法技术已臻成熟;再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国际化和国际上融资租赁立法也督促着我国立法的进程,国际上现在也有对融资租赁进行专门立法的趋势,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最近几年立法的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