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作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于去年元旦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并于当年8月1日起扩围至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宁波、厦门和深圳。当前,仍处试点阶段的“营改增”覆盖了融资租赁业的绝大部分企业,尽管这项旨在为企业减负的新政给融资租赁业带来一定发展机遇,但试点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备受关注,比如融资租赁的行业定位、增值税发票的开取方式以及即征即退起点3%的基数等问题,业内仍存争议。

  “营改增”后租赁公司自身税负是否增加?先来看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整体税负案例。目前公司“营改增”业务销售额(2012年9月至12月)为8698万元,交纳的改征增值税税额(2012年9月至12月)为1106万元,在不考虑设备价款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税负为1106/8698×100%=12.7%。“营改增”之前,营改增业务按原营业税政策计算营业税的2012年9月至12月应税收入为10177万元,可扣除资金成本1599万元,实际计税收入8578万元;按原营业税政策计算的营业税为429万元。由此算来,“营改增”后税负增加1106万元-429万元=677万元,比例为158%。

  “税负增加”,这一结论或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调研结果相符。该税务师事务所对北京20家租赁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融资租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增加。该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家认为,影响税负上升的因素主要有三点:一是由于售后回租的业务性质决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购进设备发票不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而是直接开具给承租人,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无标的物部分进项税,同时也不会产生标的物部分的销项税;二是相比营业税,在计税基数变化不大(变化原因主要为增值税的价税分离)的情况下,税率由营业税的5%上升至增值税的17%,直接导致税负上升;三是在“营改增”政策落实过程中,有形动产租赁超3%实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实际税负率基数的解释口径是融资租赁全额租金。致使计算出的实际税负率小于3%,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直接导致税负增加。

  “当然,"营改增"后,并不是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租赁项目都会增负,比如在不考虑设备价款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实际税负超过3%,且该公司能享受“超3%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则企业能大大降低税负。另外,在融资租赁行业,税负下降的企业为主营直租业务的企业。由于该类型业务的流程是供应商将设备价款发票一次性开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分期按本金和利息收入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公司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一般为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这种一次取得进项在以后若干期内抵扣销项税额的税款计算模式,造成公司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没有应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而在企业终止经营直租业务后的一定期间后,才能产生实际应入库的增值税税额。”上述税务专家同时提出。据介绍,融资租赁行业税负上升的企业,主要为主营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和主营直租业务的企业,由于企业融资租赁资产是需要上牌的工程机械车辆,受开票限制需由厂商直接将发票开具给承租人,企业无法取得购入设备的发票。

  当前,“营改增”的影响力在进一步扩大,如果存在的问题不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的很多业务或将运作困难。专家认为,税负增加后,租赁公司自身难以化解承受,转移给下游承租企业,则势必将导致企业只能放弃融资租赁方式;同时税负的增加,还直接导致融资租赁丧失了价格和税务的优势,无疑将阻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北京祥盛宏源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尤贵总结了“营改增”在执行层面的几个困境。第一,融资租赁业务标的物未能被全部覆盖。这次“营改增”只涉及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那么有形动产之外的租赁物,如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城市管道的融资租赁业务该如何开展?第二,售后回租业务很难开展。税务总局要求资金流和票据流一致,回租业务要实现资金流和票据流的一致就必须按租金(包括本金和租息)开票,但是按租金开票对租赁公司来说成本太高,回租业务会做不下去。第三,直租业务如果没有进项税票,直接按17%交销项税,税负会增加。还有机动车的售后回租或者转租,必须将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会增大,应如何控制风险?第四,即征即退的分母如何确定?第五,财政扶持资金可能解决不了租赁公司税负增加的问题。第六,融资租赁创新业务该如何开展?比如保理、信托、资产证券化,现在的税收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本质特征和“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増加或略有下降”的税改原则,在进行税改试点时要明确融资租赁行业的属性和定位,在税制设计上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内容而不是按经营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来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另外,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