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6月10日公告)

  为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变化情况,揭示债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风险隐患,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审计署对15个省、3个直辖市本级(以下统称省本级)及其所属的15个省会城市本级、3个市辖区(以下统称省会城市本级),共计36个地方政府本级2011年以来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规定,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三种类型,按照“见账、见人、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涉及的903个政府部门和机构、223个融资平台公司、1249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83个公用事业(1630.147,-27.34,-1.65%)单位、273个其他单位、22 240个项目,共75 559笔债务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一些地方通过信托、融资租赁、BT和违规集资等方式变相融资现象突出。

  随着国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加强和银行对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信贷投放的从紧,一些地方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BT(建设—移交)、垫资施工和违规集资等方式变相举债融资的现象较为突出。审计抽查发现,2011年至2012年,有6个省本级和7个省会城市本级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融资1090.10亿元;12个省会城市本级和1个省本级通过BT和垫资施工方式实施196个建设项目,形成政府性债务1060.18亿元;3个省本级和3个省会城市本级的部分单位违规集资30.59亿元,合计2180.87亿元,占这些地区两年新举借债务总额的15.82%。这些融资方式隐蔽性强,不易监管,且筹资成本普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BT融资年利率最高达20%、集资年利率最高达17.5%,蕴含新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