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谎称其有土方工程要干,交了首付款20万元后,从一家工程机械销售公司开走两台价值67万元的装载机,当天即转手将其中一台顶债,后又将另一台卖出。6月26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由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欠朋友郭某20万元的债务,一直没钱还。2010年4月16日,王某得知另一朋友吴某在银川一家工程机械公司从事销售装载机工作,遂对其说自己欲干土方工程,想买两台装载机。吴某相信了王某,随后帮助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台装载机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73.8万余元购得该公司两台价值67万元的装载机,首付20万元,余款分18个月付清。
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向公司交了15万元首付款后,就将两台装载机提走。谁能想到,刚一出门,他就将一台装载机以33.5万元的价格顶账给朋友郭某。20多天后,王某又联系到买家邓某,谎称自己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将另一台装载机转让,邓某相信了王某的话,以25万元的价格买走了这台装载机。其间,为掩人耳目,王某又向公司交了剩余的5万元首付款。
贺兰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标的物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将标的物变卖或抵债,所得款项用于还债和挥霍,共骗取对方财物4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