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资本流出风险,外汇局加强管制
     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项下国家税收征管和外汇支出真实性审核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有关通知,进一步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要求。

  根据这份名为《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文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下称《税务证明》)。

  具体项目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外汇局称,1999年以来,外汇局和税务局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实行联合监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提交相关税务凭证。这不仅提高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效力,而且极大促进国家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几年来由此增加的税收收入达数百亿元人民币。

  不过,近年来由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其外汇支出规模逐年扩大,服务贸易等交易的类别不断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不断提高,给银行审核带来一定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企业对外支付。为方便银行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为企业对外支付提供更多便利,外汇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

  《通知》统一原有的多种税务凭证;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无需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即境内机构或个人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办公经费以及个人留学、旅游等支出时,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此外还统一对外支付免于提交《税务证明》的金额标准,对于指定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无需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一位银行人士认为,当前资本流出风险加大,这一措施可视作加强资本流出管制的手段。外汇局一位人士告诉本报,服务贸易种类繁杂,容易成为不明资金借以流进流出的渠道,《通知》进一步规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提交税收证明的行为,既加强资金真实性审核,也便利银行办理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