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邦科技”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合作,采取由租赁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担保的方式。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具体对外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此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

   二、融资租赁业务方案概述:

  本议案中所提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担保共有两种模式,分别如下:

  1、金融性租赁: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回租给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公司控股子公司定期支付租金,正邦科技提供回购担保。

  本方式业务模式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一定额度的框架合作协议,在该额度内双方进行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公司控股子公司。

  租赁物回购:租赁期满后,公司控股子公司付清全部融资本金、租赁费及其他款项以及租赁物的的残值(即留购价款)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公司控股子公司。

  如果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如期履约付款,正邦科技将按设备余值承担回购担保责任。

本融资方式主要用于解决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利用现有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优化当前债务结构,增强短期还款偿债能力,同时增加融资渠道。且该等融资方式不影响控股子公司对上述设备的使用权。上述融资租赁标的资产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不会对现实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

  2、经营性租赁: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租赁公司向特定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租赁公司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公司控股子公司定期支付租金,正邦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方式业务模式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一定额度的框架合作协议,在该额度内双方进行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针对具体项目,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租赁公司签订设备合同,由租赁公司购买公司控股子公司选定的设备。

  公司控股子公司再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购买的设备,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

  如果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如期履约付款,正邦科技将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

  三、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本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其拓展融资渠道,增加流动资金信贷额度储备,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保证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曹小秋先生和杨慧女士对于《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议案》:因公司业务发展及拓宽融资渠道的需要,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采取由租赁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担保的方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具体对外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此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

  我们认为: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开拓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发展速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有助于加快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本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1,45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18.23%;占净资产的比例为60.00%。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含本次董事会批准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额度40,000万元)为197,620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44.24%;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45.59%。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三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