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发布营改增政策指引(融资租赁部分内容) |
发表时间:2013-7-19 12:1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764 |
33.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管理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请示总局,对融资租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是试点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贷款利息,除银行的贷款利息外,也包括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如从保险公司借款、企业间拆借等产生的利息; 二是除总局明确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包括银行收取的保理费)不得进行扣除。 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取试点纳税人的贷款利息时,无法向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其开具的《结息单》可以作为扣除凭证,扣减销售额,但需要试点纳税人提供贷款合同; 四是售后回租业务中试点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设备本金部分,也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如试点纳税人同时从事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两种业务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合并计算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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