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3年9月1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31 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为了促进贸易,总体方案也颁布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记者发现,其中税收对融资租赁产业的支持力度非常大。表现在,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将被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将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