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由荣毅仁先生在1981年倡导引进的,是改革开放的产物。27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始终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引进外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共同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和发展历程,见证了改革开放的全过程。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不断完善。尤其是《物权法》的颁布和党的十七大提出“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融资租赁法》的起草也极大推动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迅速增加,重启了国内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大门。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大型设备厂商、各类投资机构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正在共同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新兴的资产投资和管理服务行业。融资租赁业务的促进流通、拉动投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多种市场功能日益凸现。

  目前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有1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经由最初的9家发展为37家,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已累计批准100多家。注册资本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以上。预计2008年融资租赁交易额将会突破1400亿人民币。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努力下我国融资租赁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

  不同类型的内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第三方的设备投资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为制造商提供的是信用销售外包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是设备投资或理财的外包服务,为银行和各类投资机构提供的是资金和投资方式的配置平台服务。

  融资租赁交易既不涉及股权交易,对国家进行股权限制的行业,不存在外资或民营控股的敏感问题,又可以使投资人有高于传统的债权投资的回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构建资金的投资配置的传导平台和渠道,是招商引资思路的创新,是缓解流动性过剩的有效措施。

  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形势下,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是在历史新起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的战略举措。

  大力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加强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各类机构的合作,建立资金的传导和配置机制,合理配置设备资源,不仅可以有效拉动投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扩大外贸出口、进行海外投资、平衡国际贸易的有效途径之一。

  在融资租赁业面临快速发展的时刻,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全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建议如下:

  (一)完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建设。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依法按正常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办理,内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或设立融资公司还是按试点管理办法与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市场准入门槛的明显不公,令内资企业难以理解。

  建议商务部向国务院申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行政许可,尽快结束试点,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统一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建议统一为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和监管规定,颁布正式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颁布正式的审批管理办法,有利于公平市场准入,促进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降低准入门槛,有利于中小型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可以完善融资租赁产业链,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二)尽快颁布融资租赁法,完善法律环境。

  《融资租赁法(送审稿)》已起草完成,但由于全国人大换届而被暂时搁置。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将《融资租赁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尽快审议并颁布《融资租赁法》,或授权国务院在颁布融资租赁条例,或由有关部委制定联合部门规章。

  (三)建议人行征信中心构建涵盖投资、融资租赁、信贷、贸易、消费、担保等各种交易中的债权登记公示和信用查询系统,以利于平等保障各种债权。

  建议商务部、银监会、工商局联合制定部门规章或由国务院颁布法规,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开展除飞机、轮船和机动车以外的动产物权登记,以利于平等保障物权原则的落实。

  (四)明确财税政策在融资租赁中的适用。

   1、明确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适用。

  建议财税部门应明确规定:有融资租赁资质企业在东北和中部地区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如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融资租赁公司应该成为增值税纳税环节的纳税主体。

   2、明确财税优惠政策在融资租赁中的适用。

  建议国家和地方财税部门在制定各种投资抵免、退税政策和财政补贴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明晰在不同交易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从融资租赁物的经济所有权出发,明确规定由租赁资产的记账并提取折旧的一方适用。

   3、明确进口货物关税减免政策的适用。

  建议财政部关税税则司明确规定:“国内企业通过境内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凡符合国务院有关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规定,承租人负责办理减免关税的申请”。

   “承租人或出租人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企业用监管货物做出售回租业务时,出售回租企业应主动报海关备案。在设备监管期内,如使用人、使用地、使用用途发生了变化,则视为监管货物发生了所有权的实质性出售或转让,承租人或租赁物的受让方按海关规定补缴关税”。

  (五)尽快建立全国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不论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内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均是国内的企业法,面临的是同样的市场环境,很多关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立法、法规、规章等完善政策环境的大问题以及。行业统计、市场推广、业务培训等工作需要有统一的行业组织来反映和组织。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希望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建议商务部尽快组织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组建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