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以五号热源厂部分设备作为标的物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1.5 亿元,期限为 5 年,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及流动资金贷款还款。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与兴业租赁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七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该交易不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概述

公司七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与兴业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已建成投产的五

号热源厂部分设备资产(包括汽轮发电机组、锅炉、除尘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向兴业租赁公司进行融资,融资

金额人民币 1.5 亿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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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对方名称: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章毅;

 注册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 51 号 W5-C1-2 层;

    经营范围:金融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

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亿元。

兴业租赁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用于本次融资租赁的资产为已建成投产五号热源厂部分设备(包括汽轮发电机组、锅炉、除尘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兴业租赁

公司购买以上设备后将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公司继续使用,公司利用上述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融入人民币 1.5 亿元的资金。

资产价值:租赁物原值共人民币 23,548.37 万元,帐面净值 15,599.23万元。

    四、 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与兴业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编号:CIBFL-2013-057-HZ),出租人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人

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融资租赁金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

主要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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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租赁物:五号热源厂部分设备(包括汽轮发电机组、锅炉、除尘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

    2、融资金额:1.5 亿元;

    3、租赁方式: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

    4、租赁期限:5 年;

    5、租赁担保:信用;
    6、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以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为基础计算,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成本为每三个月支付 500 万元,年租赁利率为
6.72%,即银行三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承租人每三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期租金,共分 20 期支付,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剩余的 5000 万元本金。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新的三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重新确定租赁利率,并对租金进行相应调整。届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和调整日当期租金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按调整后的租赁利率计收租金。

    7、租赁保证金及手续费:无需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为融资金额的 5‰,即人民币 87.75 万元(含税);

    8、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兴业租赁公司所有;租赁期限届满,在承租人清偿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租赁设备自动归承租人所有。

    五、履约能力分析

经测算,公司每期支付租金不超过 750 万元,公司有能力支付每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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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融资租赁目的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融资租赁的资金,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及流动资金贷款还款。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利用公司现有设备进行筹资,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

产,增加现金流量,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了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

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

   2、公司与兴业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