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9日,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传票》和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金融租赁”)的《起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要求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和10点30分,到武汉海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就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起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航集团)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39艘船舶;

  3、请求判令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期间拖欠的租金53,224,896.05 元(租金暂计算至2013年10月9日,具体金额算至船舶实际返还给原告之日止)及逾期利息3,233,099.67 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10月20日,具体金额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4、请求判令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21,835,644.92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20日,具体以实际偿付之日为准);

  5、请求判令被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其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内对上述2-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

  三、本案基本情况:

  经核查,本公司于2009年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期限为10年,融资租赁船舶共计39艘。与此同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作为保证人,于同期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的保证和承诺函》。

  截至2013年10月,诉状所述公司拖欠工银金融租赁的租金与逾期利息的情况属实。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27起,其中:债务纠纷22起,劳务纠纷4起(涉及人数为4人),劳动仲裁一起(涉及人数为2人)诉讼金额共计2,847万元,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六、备查文件

  1、武汉海事法院传票

  2、起诉状

  3、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