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在“金融城”新注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刚好赶上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实施,财务人员便前往建邺地税局咨询如何缴税。
  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详细解释实施“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最新政策:“你们公司从事的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因而该项业务应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