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大政发〔2008〕9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基础上,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1.2009年,市财政安排10亿元,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依产业导向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创业基地建设、服务外包、节能环保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市财政局落实)
2.鼓励园区产业发展,市县两级政府出资2亿元,用于“五点一线”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贴息补助。(市财政局落实)
3.对中小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300万元奖励。对新建、改建、扩建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按实际投资的5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局、质监局落实)
4.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财政局落实)
二、税收优惠政策
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按规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
6.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落实)
7.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落实)
8.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市国税局落实)
9.中小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市国税局落实)
10.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同时,其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到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市国税局落实)
11.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市国税局落实)
12.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内,除按规定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其余应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市国税局落实)
13.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规定,兑现纺织品、服装、塑料制品、家具等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对出口前100强企业实行跟踪服务,优先安排退税额度。(市国税局落实)
三、融资支持政策
14.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银行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按1‰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当年新增租赁额的1‰予以补贴;银行机构以融资保险、信托、债券方式帮助小企业融资的,按当年新增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向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经审定,按当年投资额的1%予以补贴。(市政府金融办落实)
15.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可享受改制补贴20万元、申报补贴100万元和发行补贴100万元;高新园区企业进入全国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享受企业改制补贴和50%的申报上市补贴;纳入上市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还贷困难的,可从上市企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过桥资金支持。(市政府金融办落实)
16.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机构,两年内新设5家村镇银行和20家小额贷款公司,形成40亿元的小额贷款能力。(市政府金融办落实)
17.完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对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按1%予以补贴;鼓励联保、互保、共保,允许中小企业股权、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的质押。(市政府金融办、经委落实)
四、减轻企业负担
18.保障中小企业从事加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用地,降低招拍挂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中小企业用地一般按20%收取竞买保证金。采取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减少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土地抵押登记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免50%。(市国土房屋局落实)
19.在执行财政部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省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我市再停止征收14项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减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以收费为目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行为。(市政府法制办落实)
20.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市工商局落实)
21.对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年度检验备案制,免收年度检验费。(市工商局落实)
22.企业分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其中需要前置审批的,由分公司办理即可。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免于登记;企业要求登记的,也可按分支机构办理登记。(市工商局落实)
23.鼓励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企业孵化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孵化器,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业和仓储物流业的发展,免收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附加费和仓储管理费。(市交通局、港口口岸局落实)
24.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和验照费。(市工商局落实)
25.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中小企业,经审批后,2009年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2009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市劳动保障局落实)
五、优化服务环境
26.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以单一货币出资且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在设立登记或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出具银行的出资证明即可。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于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可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对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只要满足新增部分注册资本货币比例达到30%或者累计注册资本的货币比例达到30%,即可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市工商局落实)
27.对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对拥有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市工商局落实)
28.加强中小企业所需水、电、气的调配,努力保证供应。(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水务局和大连电业局落实)
29.进一步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全面清理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外,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简化手续,集中办理。(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
30.按照“简化手续、限时办理、网上审批、超时默许”的原则,优化行政审批服务。除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事项外,涉及企业的所有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安排进入,建立健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体系。凡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按规定即收即办;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一次办结。对违反规定故意妨碍、拖延企业正常审批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落实)
以上各项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中央及省明确继续执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