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2013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针对融资租赁界普遍关注的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和困扰租赁发展“营改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披露,解决长期困扰融资租赁业发展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即将出台。

  随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正式发布,自“营改增”试点以来一度停摆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终于正名。针对业内普遍关注的租赁物取回和融资租赁合同特有的不可解约性等问题,刘竹梅还表示逾期后应先催告,承租人拖欠租赁公司租金超过15%,或逾期超过2期租金,司法支持行使解约权,租赁公司可以取回租赁物。

  业内预计,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将更加完善。这也是继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改善融资租赁法律环境,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以来,关于融资租赁法律环境的又一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