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利好频出,“财税106号”文件出台解决了融资租赁企业对开票的问题,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放宽了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准入的条件,然而,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融资租赁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刚刚的结束的“2013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缺乏一个完整信用体系,严重影响业务开展的风险控制。同时,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法规方面还没有完全,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秦群表示,融资租赁信用环境亟待需要完善,现在融资租赁中很容易产生“一女多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业务开展。他说,信用环境是交替合作的条件,而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很难进入银行的系统里去,非常希望能有一个好的信用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央行有一个对企业的征信系统,是不分行业的,目前只有金融系的租赁公司在征信系统录入范围之内,而非金融系的租赁公司是没有在系统内的。把非金融系的租赁公司纳入征信系统,这在未来这应该是个发展方向。

  她表示,央行现在已有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四年来,该系统共有481家用户,登记量达到近12万,年均增长大概为43%,覆盖了27个省市,有8.4万家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租赁系统获得融资。该系统中融资租赁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施工设备,生产制造设备,大型医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城市公共设施。

  她称,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是应业界需要建立的,目前没有法律效力,央行正在努力推动该系统法律地位上升。

  据她介绍,天津市2010年开始进行试点,在司法方面先行先试,天津市的人民银行、银监局、商务委、金融办对所管辖的银行、小贷、租赁、担保,都提出在融资租赁系统登记的要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做业务的时候把承租人、出租人权属状况登记清楚。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小贷、担保在做贷款的时候,要对权属抵押物到登记系统中查询,了解抵押物权属状况。

  天津市高院下发指导意见,要求下级法院在审理融资租赁案件时,要结合要求,衡量第三人受让权力的时候是否善意。她说,贷款抵押时是否到登记系统中进行查询,是否对抵押物权属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是衡量第三人在受让权力时是否善意的一个证据。

  她表示,两个制度的相互配合,使得天津市融资租赁法律环境得到很好改善,11年制度出台以后,租赁业大批量快速发展,大量的租赁行业的分公司也将司法审判力放到了天津。天津的做法得到人民银行总行和最高法院的肯定。央行在积极配合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工作,希望推动法律效应继续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