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讯,银监会日前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在经营范围上拓宽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
此次银监会动作比较大,超出行业预期。
他说,金融租赁开始放开,对行业是好事情,跟三中全会精神连结在一起,政府意识到非传统的金融业务,例如租赁,是越来越重要的,这也跟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相关联,中国已经不是单纯的信贷结构。租赁对整个经济影响很大,中国虽然还没到这个阶段,但已经走在这条路上了。
他表示,此次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超过预期,动作幅度比较大。
他称,银监会原来是不可避免地站在保护存款人角度来进行监管,主要目的是监管银行,保护存款人。而融资租赁本质上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一类,银监会以前的监管思路比较保守,这次是一个大的突破。
他指出,融资租赁这种非存款类机构,应该放的更开一点,此次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引入非存款类机构,是很可取的。
此外,他还称,《办法》中对租赁物的定义范围有些窄,现代租赁业当中,软件、服务已经变成租赁的组成部分,是国际融资租赁发展的主流方向。例如,云计算是典型的租赁市场,不可能只是有硬件,软件服务可能会更明朗一些,这代表未来的国际上租赁的发展趋势。
他进一步指出,中国在往这个方向走,无形资产更值得关注,美国欧洲这块业务增长远远超过超过传统硬件设备,尤其是软件和服务,需要作为一个标的物考虑进去,“它们都不是固定资产,一个不是资产,一个是无形资产。”。
《办法》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