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通过租借设备的方式来维持生产或扩大发展。企业根据自身设备投资的需要向租赁公司提出设备租赁的要求,租赁公司负责融资并采购相应的设备,然后交付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承租企业按期交付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企业享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从表面上看,融资租赁是租设备,而实际上还是借资,只是融资的方式较为独特。

  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购入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出租人以租赁设备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双方商定合同支付每期租金。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对设备的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或者将设备退回给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

  (1)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租赁交易方式,其表现形式为融物,实质内容则是融资。融资租赁是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与资产的使用者(承租人)就资产的使用所签订的不可撤销的合同约定。它定义了所有相关的条款,包括租金额、租期和付款周期等。其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三章企业融资租赁(2)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是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这也是融资租赁不同于分期付款和举债信用的一个重要区别。

  (3)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而大多是承租人以一定名义支付较小数额的费用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4)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租金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5)不可解约性。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产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提高租金。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都无权中止合同。

  三、融资租赁的优势

  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不仅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获得税收的优惠,还可以避免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归纳起来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有以下几个优势。

  1.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考察的不是承租人过去的财务记录,而是其使用租赁设备产生的现金流量,对承租人历史上的资产负债要求不高,这正好可以避开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够规范的弊端,使中小企业较容易获得融资机会。而且,融资租赁以承租设备作为担保物,一般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无产抵押难的问题。因此,融资租赁方式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填补了银行贷款的空白。

  2.双向逆市发展优势

  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有两种主要功能,即融资功能和推销功能。因此在经济发展时期,企业需要资金时,它能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需要促进投资和消费需求时,可以充分发挥它的推销功能。不管市场朝哪个方向变化都能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商机。

  3.可以取得税收优惠

  按法定折旧期限与租赁期限孰短原则确定融资租赁设备的实际折旧期,可加速折旧,扩大当期成本,降低当期所得税的缴纳,使承租人享受到延缓交税。实际上是把一些应该上缴的税款用来偿还租金,加速了设备的更新改造。

  4.融资费用低廉

  融资租赁的租金,乍一看比银行的贷款利息要高。但融资租赁是组合服务,在参加项目评估和设备选型等前期工作和设备采购与服务上,还要花费一些费用,须计入租赁成本。这些费用承租人贷款上项目也是在利息支付以外需要开支的,加在一起,就会比作为综合费用的租金要高。另外,租赁项目还可享受加速折旧的实惠,可见从资金总体成本上看,融资租赁还是比贷款上项目合算得多。

  5.能延长资金融通期限,加大中小企业的现金流量

  中小企业若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其贷款期限通常比租赁设备的使用寿命短得多。而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期限一般达到设备寿命的一半以上,因而可以减少中小企业还款压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紧张状况。

  6.节省项目建设周期

  融资租赁将融资和采购两个程序合成一个,因此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工作效率。由于租赁本身的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也减少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必要的繁杂手续,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抢占市场。同时,因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而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使设备落伍、被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十分有利。

  7.属于表外融资

  一般企业贷款都要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如果负债比例太大,将影响企业的资信程度。通过融资租赁的经营性租赁方式,可以将租赁资产显示在出租人身上,承租人既可使用租赁物件,还不显示负债,实现表外融资,有利于减少企业负债,可不受资金规格的束缚。这对于需要多种渠道融资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可以最高按租赁物的100%价值进行融资,从而节省流动资金并维护现有的信用额度。

  8.防范汇率、利率风险

  如果从国外采购租赁设备,需要使用外汇。融资租赁可以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后,以人民币计价租赁,可以使承租企业避免因人民币贬值而带来的汇率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在开始时就采用固定利率,承租企业还可以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利率风险。

  正是由于融资租赁方式具有许多其他融资方式所没有的优势,许多中小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选择了这种方式。融资租赁特别适合资金规模小,但使用设备价值高的中小企业,以及处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国内租赁业可涉及的领域大致包括:房产租赁、汽车租赁、设备或仪器租赁、医疗设备、通信设备、大型电器、机械加工设备、航空租赁、人才租赁、书籍音像租赁、服装租赁、玩具租赁、户外运动用品租赁等,行业渗透相当广泛。我国融资租赁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后,迄今为止,我国民航系统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际先进机种300多架,累计金额达150亿美元;邮电系统引进移动通信和程控电话设备累计金额20多亿美元。我国已有6 000多家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技术改造,累计金额276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也给浙江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浙江全省有1 900多家企业先后借助融资租赁抓住发展机遇,其中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如万向、天通、吉利以及飞跃缝纫机等在发展初期都曾借助融资租赁,现以迅速成长为大型、特大型企业。但是目前更多的企业界人士还没有真正了解融资租赁的实质意义。

  四、融资租赁的程序

  (一)国内融资租赁的程序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工具,是一种通过低成本和特定程序,把资金和设备紧密结合起来的资金融通方式,其操作程序是:

  1. 选择租赁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在确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使用权的前提下,企业应认真选择租赁公司,了解租赁公司的以往业绩、融资条件、租赁费用等,并加以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租赁公司。承租人为了达到最有效的融资目的,选择最佳供货人和最适合的设备是关键的一步。承租人有能力自行选择的,可自行选择;如果承租人没有能力或能力不足以胜任,可以委托租赁机构代理选择,承租人应主要说明需要租入资产的名称、性能、数量、规格、生产厂商、交货地点等。租赁机构代理选择结果被承租人认可生效。

  2. 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接触

  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设备租赁申请书”。租赁公司收到申请后,应向企业介绍有关手续的办理程序、租金的计算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间与支付方式等。

  3.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审查

  在开展融资租赁以前,有两个基本条件必须得到满足:一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包括承租人企业的产业特点、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现金流量、项目情况、偿还能力、担保等)经审查后认可,并同意与其开展该项目的融资租赁交易;二是承租人必须对融资租赁的特点和实际运作有基本认识和一定的了解,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能配合在一起开展工作。

  4. 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的审查

  租赁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能否向企业提供租赁服务,需由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进行审查,以确保出租方的利益。审查的內容包括:租赁项目的可行性、企业的资信与能力、租赁设备的先进性等。

  5.签订购货合同

  购货合同应由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三者参加签订。在委托租赁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向供货商订购,并签订订货合同,同时由承租人副签。

  6.签订租赁合同

  经过租赁公司审查,认为切实可行后,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若双方达成共识,则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与供货方的供货合同,与贷款银行的贷款合同也应立即或同时进行。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应对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平等协商达成统一,租赁合同应重点协商租金、租金支付的方式﹑手续费率﹑租期﹑利息率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7.设备的交接及货款支付

  供货商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日期将设备直接交给承租企业,企业负责验货、办理交接手续,租赁公司根据此情况向供货商支付设备借款。

  8.支付租金

  承租企业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9.维修保养

  承租人可与租赁设备供货商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支付有关费用。

  10.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处置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实行退租、续租或留购。租赁期满的设备通常都以低价卖给承租企业或无偿赠送给承租企业。

  (二)国际融资租赁的程序

  在多数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的工作主要包括设备与供货商选定、融资租赁结构与有关文件协商、供货协议与租赁协议签署、交货与租赁协议履行等几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行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工作程序往往还要复杂。我国目前关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管制性制度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制度、中国租赁公司经营鼓励政策、进出口管制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等。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承租人在开始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之前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了国内申请程序,并已初步形成了国际融资租赁意向,其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 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

  在国际融资租赁工作开始后,承租人首先需在初步协商的基础上选定供货商,并与供货商洽谈拟定设备的品种、规格、交货期和价格等事项,以使待购设备和供货商确定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也委托租赁公司协助选定设备和供货商,但在法律上,承租人可独立作出决定和选择。

  2. 申请立项批准并委托租赁

  根据我国的计划管理制度,承租人在与供货商和租赁公司初步协商的基础上,应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设备项目建议书,取得立项批准,以保障其后续融资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政策,我国的承租人通常须通过中国的租赁公司(如中国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合资性的租赁公司)进行涉外融资租赁,而此类租赁公司依融资租赁项目的进行,最终往往成为租赁介绍人、出租权的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依此政策,承租人在取得立项批准后,通常须向中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明确拟租赁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制造商、供货商等内容。租赁公司在对拟进行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后,将以书面签章方式接受委托。

  3. 融资租赁结构的磋商与协议谈判

  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确定后,该出租人在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了现金流量分析和相关国家税收会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通常须与承租人就计划中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结构磋商,以确定该融资租赁所采取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结构,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相关协议谈判的基础。

  在国际融资租赁结构确定的基础上,相关当事人将就租赁设备购买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其中,租赁设备购买协议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出租人和供货商,而且包括承租人(收货人),承租人有权参与该谈判并商定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承租人在商定拟租赁设备的技术性条款和价格条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协议的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但同时也为供货商规定了义务,如交货义务、技术服务义务及主从合同关系条款下规定的义务等。根据当事人商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能需参与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从国际融资的惯例来看,国际经济协议(特别是一揽子协议)的协商通常需先就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或商业条件达成意向,然后再就共同性条款达成一致。

  4. 签署租赁协议与供应协议

  根据当事人确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的结构,出租入和承租人可能需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法律文件,但其中最重要和最通常的是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做法,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无论签署顺序如何,两者均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其中供货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的从属合同,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供货协议原则上将不可变更。但在我国的“对外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往往排斥这一条款,甚至要求供货商与承租人就租赁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服务另签署独立的协议。

  在融资租赁的这一准备工作阶段,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须完成我国法律要求的进口手续申报、用汇手续申请和外债登记程序。

  5. 供货协议的履行

  在国际融资租赁中,供货协议的履行是租赁协议履行的前提。依据协议,出租人有义务开立付款信用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而供货商有义务向承租人交货并提供安装与技术服务,承租人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承租设备进行验收,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等。原则上,自承租人完成验收之日起,供货协议的履行即基本完毕,租赁协议则开始履行。

  6. 租赁协议的履行

  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在承租人验收设备后,应当向承租人发送租赁期起始的通知书,承租人则应支付首期租金,实践中称之为“起租”。在其后的租赁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在出租人通知其缴纳租金后按约支付租金,并有义务按约使用该设备。在融资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约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者协议续展租期,或者按约留购。

  五、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在本质上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是以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是承租人以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来计算租金。因此租金计算是该业务的核心要素,它直接关系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分配,是租赁合同谈判和签约的基本条件,同时又是租赁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进行成本核算、利润核算、财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1.租金计算方法

  (1) 年金法。年金法又叫成本回收法,是租金计算中比较科学、合理、通用的计算方法。计算原则是按承租人占用本金的时间,根据双方约定的利率和期数,以复利计算利息。在每个租金还款期,先结利息后结本金。掌握这个原则,不管是以何种方式计算租金,不管计算方式多么复杂和多变,在法律上都不会引起争论。

  (2) 固定利率计算方法。融资租赁一般使用长期利率,按固定利率方式计算,可分为定额年金法和变额年金法。定额年金的特点是每期租金的金额都相等。变额年金法根据租金变动趋势,有递增和递减方式之分,按变量形式又分等比和等差变量。综合上述方式,固定利率计算的方法主要有6种,即定额年金法、等差递减法、等差递增法、等比递减法、等比递增法(当等比递增率和租赁利率相同时,租金计算通式在此不连续,公式不成立,需加入特定条件后,衍生为另外一种计算方法)。将这6种方法与租金偿付方式(先付或后付)、是否有保证金和租赁合同结束时是否留购租赁物件(保留残值)4种情况经排列组合后,共有24种计算方法。

  (3) 浮动利率计算方法。租赁提供的是长期资金,但也可用短期利率计算,由于每期使用的利率不一样,因此称之为浮动利率。计算方法与固定利率不同的是,首先将还本计划分期确定后,每到还租日时,以上期末未回收本金结算一次利息,加上计划应回收本金,算出租金,再用已回收的本金冲减未回收本金作为下期租金计息基数。每期应付租金日都要根据资金市场的利率变化,确定下期租金的利率标准。

  (4) 附加率计算方法。附加利率是一种高额租金计算方法。附加率是指在租赁购置成本上,附加一项特定的附加利率。计算方法是:按期分摊本金利息和之后,每期租金都加上附加费用,利息用固定利率按单利计算。

  (5) 隐含利率计算方法。租金算法中有一个值叫隐含利率,它不是使用的利率,而是验证利率。隐含利率相当于整个租赁期间的综合平均利率,计算其的重要性在于验算出融资的实际收益率,还可以算出浮动利率总的平均利率。一般计算企业内部收益率也是采用这种计算方式。

  2.参算因子

  要掌握运用好租金计算原理,应了解各参算因子的内涵、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租金计算结果的整体影响,这样才能正确地选择适合项目本身的计算方法。参算因子有以下几种:

  (1) 本金。本金是计算租金的主体,包括物件购置离岸(厂)价、运费、关税、各种保险费用、银行费用和担保费等。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倘若除购置设备以外上述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这些费用将匡算出来计入概算本金,并据已签订的合同,待结算出实际发生费用后,再调整为实际本金。本金增加会使每期租金和租金总额也相应增加。

  (2) 利率。利率是计算租金的基础。在资金市场上,利率种类很多。在同一时期,因条件和来源不同形成很大差别,按时间可划分为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划分标准以一年期为准,一年内的利率为短期利率。短期利率有时还用在宽限期内的利息计算。用款期在一年期以上,使用的是长期利率。

  (3) 还租期数。还租期数指租赁期间的租金结算或还款次数。一般以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为宜,此种情况下期数等于年数乘2,使用年利率时,应折算成半年使用期的利率后方可参加运算。此时的利率为表面利率,比实际利率计算的结果要稍高一些。有些国家规定融资租赁每半年还一次租金,政府参与的租赁项目每个季度偿还一次租金。对于承租人来说,如不考虑汇率对租金的影响,总希望租期长,每年支付期数多,使每期租金相对少一些,以便减少每期还债压力,但实际利率和表面利率的差距会因此增大,租金总额随之增加。出租人则希望租期不要过长以免加大资金回收风险,但每期租赁的金额增加反而使租赁回收难度增大,容易降低租赁资产的质量。租期在客观上受租赁物件的使用寿命、法定折旧年限的规定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财务分析中投资回收期的限制。

  (4) 租赁残值。租赁残值就是融资租赁合同中预计租赁期结束时,预留时的剩余融资成本的未来价值,主要为租赁结束时物件需要留购、退租或续租时的处理提供依据。

  (5) 先付与后付。除了各种参算因子对租金的影响外,租金支付方式也是影响租金多少的重要因素。支付方式有起租即付(先付)和到期付款(后付)之分。先付是指每期期初付款,即起租时首次还租,以后各期按期还租。后付是指每期期末付款,即起租后第一期到期日为还款日,以后各期按期还租。先付方式因占用本金时间短了一期,在相同租赁条件下(各参算因子不变),每期租金和租金总额比后付方式要少。

  六、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要真正将融资租赁发展成为一个重要产业,充分发挥其对于经济发展应有的功用,目前仍存在很多的障碍。

  1.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2.融资租赁业还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已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虽说时间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之一:目前,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迄今为止都没有。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表现之二: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太少,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影响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维定式,企业和消费者只重所有权,而对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还较为陌生,“重买轻租”、“租不如买”,没有意识到融资租赁的实际意义,也就不会主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和技术改造。表现之三: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如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度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不到1%,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

  3.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一是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二是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4. 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租金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5.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据非现场检查指标反映,有11家租赁公司以经营借贷业务为主,租赁资产低于总资产10%的有5家;15家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余额约为5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9%,而且,自2006年以来租赁业务还在萎缩。一些租赁公司不良资产比例较高,有一半左右的公司租赁逾期率超过20%,核销损失后,有的公司可能出现资不抵债。部分租赁公司已出现支付困难。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6. 缺少适宜租赁的设备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融资租赁,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多为企业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业几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设备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租赁。而适合租赁的如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银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务。

  七、融姿租赁案例

  2004年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而该地区的某融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简称“B公司”)可以提供A公司所需要的生产线。根据A公司的具体要求,B公司的设备来源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从国外购进,该生产线的价值为1 200万元,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3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30万元。

  从国内购买同类生产线价格为1 228.5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3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22.5万元。

  B公司也可以用两种方式经营:

  一是融资租赁。B公司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 800万元,租赁期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5万元(残值)。

  二是经营租赁。B公司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 53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万元,租赁期满,B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300万元。

  作为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企业,B公司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方案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选择从境外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 800+15)-(1 200+300+30)]×5%=14.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25×(7%+3%)=1.42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1 800×0.5/10 000=0.09(万元)

  所以B公司获利是:

  1 800+15-1 530-14.25-1.425-0.09=269.235(万元)

  选择从境内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 800+15)-(1 228.5+30+22.5)]×5%=26.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7×(7%+3%)=2.67(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1 800×0.5/10 000=0.09(万元)

  所以,B公司获利是:

  1 800+15-1 281-26-2.67-0.09=504.54(万元)

  因此,虽然境外购买设备的实际成本抵扣的营业额更多,还可以少缴一部分营业税,但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权衡之下应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

  方案二:从事经营租赁,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缴纳营业税=1 530×5%=76.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6.5×(7%+3%)=7.65(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1‰,所以应缴纳印花税=1 530/1 000=1.53(万元)

  B公司获利是:1 530+300-1 281-76.5-7.65-1.53=462.12(万元)

  因此,B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内购买设备税负更低,综合收益更高。

  通过案例点评: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主要用于设备和其他真实资产的融资。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①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②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这种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90%。

  租赁可以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带来利益。对承租人来说,一是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垫支资金,避免了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而给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所要承担的风险;二是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其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从事租赁业务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实现资本的增值。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的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因此,租赁的税务筹划不单是承租企业要考虑的,对出租方来说也存在着因租赁方式不同,税收负担差异的比较、选择,并通过税务筹划实现节税的问题。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融资业务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选择从国外进口设备,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设备。因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论是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向境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借款),这就意味着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但是,由于进货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异。出租方可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所承担实际成本总额的大小,从而选择税负更轻或综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类似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而经营性租赁则不然。我国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也就是说,不得扣除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其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企业可以对这两种方式的税收负担和综合收益进行比较,从而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