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由车主李义赔偿死者熊某的家属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熊某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52152元,被告张建立、阳春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9月24日21时10分许,张建立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丰高线4KM+100M左转弯进入丰源二路时,与被害人熊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熊某及其搭乘的两儿子受伤,后熊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张建立驾车逃离现场。熊某两儿子在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共花医疗费3285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建立事发后驾车逃逸,故意破坏现场,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后张建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现在劳改部门服刑。熊某的家属因未获得分文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建立、李义、阳春运输公司连带赔偿熊某的死亡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该车的登记车主实际为被告阳春运输公司。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被告阳春运输公司,被告李义与被告阳春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形式上虽为融资租赁合同,而合同中并未载明融资金额和车辆价值,却有收取规费和各种税收缴纳的约定,因此,该合同应视为挂靠合同,被告阳春运输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建立系被告李义雇请的驾驶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