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致使直租占比较小
  37号文,是指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1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某租赁公司经理冯锋(化名)告诉记者,37号文出台之前,融资租赁行业尚未实行营改增,缴税依据是2003年财税两部委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又称“16号文”)。该文件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实际上,就是按利差缴纳5.5%的营业税。
  作为融资租赁的主要方式,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在相同的政策背景下却面临着不同的境遇。37号文出台之前,由于融资租赁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其直租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承租人购买设备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该类业务一直占比较小。相比之下,不牵扯抵扣进项税的售后回租业务更为便捷,因而成为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业务,“能占到七八成的份额。”冯锋表示。
营改增有益直接租赁“误伤”售后回租
  “37号文出台后融资租赁业实行营改增,增值税抵扣链条补全,直租业务得以增长,但却‘误伤’了售后回租。”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李冰表示。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又称“13号文”)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而37号文则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融资租赁公司须按销售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收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全额征税。
  鉴于上述规定,融资租赁如果开展回租业务,税负将大大增加——从利差的5.5%到全额的17%。“以价值1亿元的设备和1000万元的利息收入为例。37号文之前租赁企业大致按1000万元利息收入减去银行保理费用支出交5.5%的税。而37号文之后,则要按设备和利息的全款即1.1亿元交17%的税,差距悬殊。”冯锋解释道。
  据了解,37号文施行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的回租业务几近停摆。2013年三季度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19000亿元,较6月底环比增长为零,是2007年来首次出现停滞。李冰表示,我省现有融资租赁企业71家,主要分布在济南、青岛、东营。80%企业是以回租为主营业务。
销售额扣除本金回租按照利差征税
  2013年末,财税两部委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又称“106号文”)。规定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项规定明确了回租销售额扣除本金,意味着对于回租按照利差征税。“若将其落实,肯定有利于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李冰表示。
  10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涉及到回租业务,规定则是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冯锋表示,这一规定不甚明确。如果出租人要想实现回租业务将本金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其前提是承租方向出租人开具发票。而按照依然有效的13号文的规定,承租方不需征增值税。如果承租方想开出增值税发票,那么他必须缴纳增值税,税负无疑增加。
  此外,106号文还对试点纳税人的范围有限制性条件,仅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且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基本属于后者,但很多达不到注册资本1.7亿元的条件。”李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