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银监复〔2014〕191号
上海银监局关于同意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变更住所的批复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招银租赁发〔2014〕9号)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由原址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9楼迁址至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22楼。
你公司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并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完成变更的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