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关联担保额度的公告

  一、担保额度情况概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积极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及销售模式,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担保额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已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公司通过租赁公司将公司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公司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一次性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客户在融资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

  由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一定额度的框架合作协议,在该额度内双方进行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针对具体项目,公司、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设备合同,由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并向租赁公司开具17%增值税率的发票,由租赁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公司。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客户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在客户未支付完毕融资租赁费之前,设备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公司将按设备回购余值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同时与客户签署反担保合同,要求客户就该融资租赁项下的回购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

  三、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认为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优势产品,有利于公司在整体煤炭形势不景气的情况下,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增加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公司对销售客户的选择是从客户资信调查、项目可研、项目审批手续完备性等方面经过严格把控,并要求客户就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同意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关联担保系关联交易,为其实际提供的每笔担保业务发生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优势产品,同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该项业务的开展能拓宽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担保额度。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针对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优势产品,同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关联担保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销售渠道的拓宽,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担保额度,并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4月30日,公司经审议通过的承诺对外担保总额为958,033,245.38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17.58%,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40.41%。实际履行的担保为488,924,925.27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8.97%,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62%;其中: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实际提供回购保证的金额为469,324,925.27元;为参股子公司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短期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金额为19,600,000.00元;上述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关联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