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和佳股份为恒源租赁与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事宜提供履约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的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佳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和佳股份为恒源租赁与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事宜提供履约担保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与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事宜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5 亿元,担保期限不超过 60 个月,具体租赁期及起租日以各回租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恒源租赁的其余股东深圳创达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快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郝镇熙等共 26 名(共持股 3.572%)将以信用担保方式为和佳股份就恒源租赁提供的上述担保进行反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250.2 万元,担保期限与和佳股份为恒源租赁提供的信用担保期限一致。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和佳股份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恒源租赁与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事宜提供履约担保,有助于扩大恒源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盘活租赁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恒源租赁与广东粤科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事宜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5 亿元,担保期限不超过 60 个月,具体租赁期及起租以各回租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
2014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