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斯米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额度不超过 2 亿元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江西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比较小,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为江西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同意将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