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涉及事项经依法召开的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亦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联交易的租赁利率优惠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租赁费收费标准等于或优惠于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标准,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权益。

3、经查验,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规运营。

4、上述关联交易借助公司大股东的优势,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拓宽筹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本次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独立董事:徐安崑、陈关亭、张利国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