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赁标的物:各类品牌汽车(包括轿车、公交、商务旅游客车、特种车辆等);

b) 标的额:即汽车购置成本,包括汽车购价、有关税费、装潢费等累计值;

c) 租赁费率:按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的比例,并随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而同方向调整;

d) 租期:租期为1-3年;

e) 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包括直租、回租、转租、不完全偿付租赁(经营性租赁); 

f) 租赁首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标的额的20%,租赁公司确认的固定财产、第三方个人、其他第三方机构或其他经公司认可的其他担保;

g) 租金的计算与支付:按等额年金法或等额本金法计算租金,每月末支付;

h) 租赁物保险:由承租人以租赁公司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保费;

i) 关于车辆登记:为了方便租赁期间的车辆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租赁期间由出租人对车辆进行登记,在租金支付完毕后产权转移为出租人。

j) 关于车辆正常运行的要约:在租赁期内,汽车的维修保养,以及因发生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担,承租人不因为上述等方面的原因而拒付或延付租金;

k) 汽车产权处理:租金支付完毕,汽车产权归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