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于9月19日-20日在天津举行。

  以下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匡双礼演讲实录:

  王芳:几乎每一篇论文,包括每个人在讨论的过程中,都提到我们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我看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出台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还有就是分散式的立法模式,我不知道匡双礼有何见解,关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这种法律方面的难点在哪里?

  匡双礼:大家好,王老师提的这个问题,非常有代表性。中国的租赁公司走出去,这个问题我们在三年以前已经作为一个专题来研究。经过3年的一起的工作,现在已经有一个30万字的材料整理出来的。但是现在还是非常不放心,这个东西暂时还需要时间来沉淀。

  在这些研究和我们的实践当中,我们发现中国的租赁公司出去的话,法律的难点是有很多的。通常的业务来说可能涉及到三块儿法律法规。第一个就是一个国内法律法规,因为我们知道,租赁走出去的话,可能有两种方式,如果要简单的划分是两种方式,刚才的嘉宾已经提到了,第一是跨境,这个是根据协议里面,他对服务给我们租赁相关的就是这两个,有四类。如果我们中国的租赁公司要走出去的话,可能就是这两类。那么对这两类来说,我们国内的法律体系都提了一些明确的要求。这个要求可能在几个方面,第一个如果你是跨界的话,这个事情可能相对比较简单一点,可能就是今年提到的你的外汇是怎么样的,你是不是做一个备案就可以了,你租金的币种,是外币还是人民币(6.1384, -0.0018, -0.03%),我看李克强总理刚刚从租赁市场考察完了以后,这个文件就出来了。他说可以用美元来计算租金,也可以跨境的话,只要备案就好了,当时是非常大的巧合。

  我们去年在金融公司征求办法的时候,我们已经把这个东西放在里面了,这个为我们是非常好的利好。这是跨境交付非常好的基础了。这个商业存在的时候,这个问题就会很大。目前还是会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大家一起努力。这是商业存在的话,就是境外投资,可能需要在境外,不光是目的地还是另外的第三方,比如说香港,新加坡,这时候都有一个中国的企业,都有投资的要求,那么根据最新的发改委的要求,他现在改变了之前的规定,原来是按你类别,你境外投资的类别是资源还是非资源类的?你现在是3亿美元或者是以下,然后报给发改委来进行审批。3亿美元以下到省一级的发改委进行备案,把我们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难度降地了。这是发改委的层面。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对外投资上面,发改委是一个重要的部门,除了他之外还有商务部,商务部有一个29号文,这个如果你要境外投资的话,商务部他也是现在也是把极大的权限都放在省一级来备案了。一个是性质需要批准比如说伊拉克这样的地方,我们就不说了。其他的你是央企,还是地方企业,大部分的租赁公司如果要想开展境外租赁业务,可能到省一级去备案,而且三天就可以把结果反给你。李克强总理在很多的方法,我们走出去,我们自己的内功,做了非常好的铺垫。当然现在还是需要一个备案,这个备案到底实际的效率,这个备案部门对文件材料的要求,还需要我们来观察,但是不管怎么样,至少从法律上给我们走出去的话出了一个很好的通道和机会。

  除了刚刚说的审批问题,还有外汇的问题。实际上这些涉及到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问题,我相信随着我们的时间越来越多,这种外汇的管理,对我们的走出去的话,是非常有利的。这是第一个环节,我们国内要出去的话,自己的内功是不是练好了。

  第二个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国际法律环境。你做的项目,比如说你是飞机的话,你的物权怎么保护,这些东西是我们的租赁公司要特别注意的。还有我们在和目的地国是什么样的关系,是不是WTO[微博]的成员国,他的准入程度,我们已经有很好的参照物,我们之间给客户的时候,通常在这个国际法方面,客户也需要我们给一个意见,告诉他我们两个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制是什么样的状况,你也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走到另外的国家。这是国际法。更追求的一个环节,就是目的地国,法律都是有一个地域性,尤其是现在全球的话,差异特别大,现在在我们以前的项目中,首先我们往往要依赖或者咨询我们当地律师的意见,我们一直在打造这方面的能力,我们现在有十个战略伙伴,在有一些项目中我们可以快速得到当地律师初步的意见,我们现在国内很多项目,他一上来不是说我家大业大,我给你付50万100万的律师费,不是这样的。可能需要一个律师初步的论证目的地国是否允许我们做。

  目的地国有几个问题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如果任何一个方面不成的话,这个交易都没法做。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准入的问题,我们如果作跨境交付的安排,在目的地国,他们国家是不是允许的?大部分是允许的,但是有的必须要在当地设立租赁公司,所以进入市场的方式是要看的。那么这个还只是第一步,第二步我们的租赁物物权的保护,很的国家,中国现在的物权保护体系不是很健全,不要说其他的东南亚国家了,他的物权保护没有很好的体系,这个时候就要进行研究。我们的物权能不能得到保护?很多国家的另外的人可不可能随时冒出来把我们的物权进行侵蚀?在所有的商业条件都成立的条件下,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保护,就不好做了。这个物权完了以后,如果是出现其他的情况,你的物权能不能顺利取回的问题。我们比较可喜的是,尤其是境外的承租人有中国的背景,我们都选用了中国的法律,作为准确法。这样可以大量减少我们中国公司走出去的成本。

  最后一个就是诉讼执行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我们要看看是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如果是的话比较好办。如果不是,要进行诉讼的话,就非常麻烦。这些问题的话,可能我们都需要在之前的谈判,和签约的过程中都要很好的把关。个人感觉整个里面,非常重要的就是这个租赁公司内部,或者是外部的机构,给他这种及时全面专业的法律意见,是非常重要的。我想,随着大家这种业务越来越多,尤其是境外的律师事务所,他为中国的租赁公司服务的项目经验和机会越来越多,我相信我们的项目成本会越来越可控,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