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经济业务形式的复杂多样化,我国涌现了大批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业务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活动方式。它较好地解决了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急需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又缺乏资金的困难,从而有力地支持了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现代租赁业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两种租赁业务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特殊情况下也缴纳增值税),但由于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其应交营业税的所属税目也不同: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在进行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时应首先考虑纳税人的所属类别,然后根据其租赁业务的性质进行纳税筹划。

一、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营业税税务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第909号)的规定: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计算和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另外,还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不包括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的利息支出。但是,为了鼓励出租人购买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一条指出:允许扣除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的利息。因此,出租人不论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向境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从国外进口设备,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设备。

因此,出租方可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所承担实际成本总额的大小,从而选择税负更轻或综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从以上分析看出,融资租赁应交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类似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这与其他行业将营业额全额计税相比无疑是大大有利的。另外,我国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于企业所拥有的设备,是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是不一样的,企业可以对这两种方式下的税收负担和综合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最优选择。 具体计算举例如下:

2003年2月,A股份有限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增加一条自动化流水线,而该市的S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企业所需的生产线。S银行按A公司的要求设计了2套方案,详细资料如下:

方案一: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S银行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S银行可以从境外购入生产线,价值800万元,并支付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2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20万元;也可以从国内购买到类似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15万元。

请分析“银行在两种方案下的各项税负和总收益,并确定该银行从何处购买生产线。(注意: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降一个百分点,连续3年降至5%,因此,2003年的税率是5%)根据方案一,按规定经批准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1.选择从境外购买:

应纳营业税=[(1200+10)-(800+200+20)]×5%=9.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9.5×(7%+3%)=0.9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200×0.5÷10000=0.06(万元) 所以,S银行获利是:

1200+10-1020-9.5-0.95-0.06=179.49(万元)

2.选择从境内购买:

应纳营业税=[(1200+10)-(819+20+15)]×5%=17.8(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17.8×(7%+3%)=1.78(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0.5÷10000=0.06(万元)

所以,S银行获利是:

1200+10-854-17.8-1.78-0.06=336.36(万元)

因此,虽然境外购买设备的实际成本报扣的营业额更多,银行可以少缴一部分营业税费,但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权衡之下银行应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

根据方案二,经营租赁应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纳营业税=1020×5%=5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51×(7%+3%)=5.1(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千分之一,所以:

应纳印花税=1020×1÷1000=1.02(万元)

S银行获利=1020+200-854-51-5.1-1.02=308.88(万元)

因此,S银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税负更轻,综合收益更高。

二、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租赁业务营业税税务筹划

我国现有的大部分租赁公司从事的还主要是经营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涉及融资租赁业务,则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也规定: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未经批准的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是否转让所有权来规划出不同的方案,从而选择综合收益最大的方案。举例如下:

T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如同上例,按A公司的要求购入一条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119万元),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15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T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根据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T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T公司应纳增值税=1210÷(1+17%)×17%-119=56.8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56.81×(7%+3%)=5.68(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购销合同征收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200×3÷10000=0.36(万元)

T公司获利=1210÷(1+17%)-700-20-15-5.68-0.36=293.15(万元)

若T公司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

T公司应纳增值税=1210÷(1+4%)×4%=46.5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46.54×(7%+3%)=4.65(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3÷10000=0.36(万元)

T公司获利=1210÷(1+4%)-819-20-15-4.65-0.36=304.45(万元)

对方案二,按规定应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1020×5%=5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51×(7%+3%)=5.1(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所以,T公司获利是:

1020+200-819-20-15-51-5.1=309.9(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选择第二种方案(经营租赁)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无形损耗会大幅增加,使得收回设备的变现价值会远远低于理论上的“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通过计算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T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令:

1020+X-819-15-20-51-5.1=293.15

解得X=183.25(万元)

因此,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83.25万元时,T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反之应选择方案一。

用同样的方法,可求得T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的“X”值为194.55万元,即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94.55万元时,选择方案二更好,否则应选择方案一。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事先准备好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的实际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计算税负的高低和综合收益情况来比较其优劣。此外,由于经营租金是分期支付的,企业各期所得较为平均,而融资租赁收入是一次获得的,企业前期承担的所得税负也较高。所以,采用出租方式(不转让设备所有权)还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与之有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