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15-03-10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的专项 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特就公司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确保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拟以自有的部分设备及在建工程以“售后回租”方式向租赁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 5 年,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75%(浮动利率)下浮 4%。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公司就该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向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1、公司通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有利于优化本公司的债务结构,符合公司当前的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2、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交易事项。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邹光明、杨汉明、张建华
                                          20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