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是指在对该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时,按与该项资产计提折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进行分摊。

  (二)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

  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即售价与公允价值相等,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1)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未来租赁付款额不低于市价,有关损益(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内。

  (2)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