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及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简述交易风险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监督本次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与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及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伊泰集团及伊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本公司与伊泰集团就相同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名称: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
注册资本:17400万元,其中:伊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出资12400
万元,占比71.264%;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
比28.736%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
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二)、名称: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
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
注册资本:17400万元,其中:伊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出资13050
万元,占比75%;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350
万元,占比25%。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
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
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5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与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及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8.5亿元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
其中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7亿元融资租赁等业务,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1.5亿元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业务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控股子公司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合理利用现有资产开拓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融资租赁的关联交易已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共11名,出席董事11名,关联董事张东海、刘春林、葛耀勇、张东升、张新荣、宋占有、吕贵良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及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附件: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及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
的事前认可声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及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及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张志铭 谭国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及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的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及广博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等相关业务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该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张志铭 谭国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