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尽管对国家、对规范市场经济环境有重大好处。但融资租赁业却在这次改革中不段地被忽略、被边缘化。这与正在重新崛起的融资租赁业,与国家急需依靠融资租赁刺激投资、带动消费、增加税收和就业经济发展手段实在不匹配。
最新出台的一个税收政策是《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这个文件是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政府令2009年第10号的方式联合发布的。遗憾的是只涉及到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麾下的融资租赁公司一点都没有提及。从文件的内容看只是一个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并不涉及国家减少税收的问题,但文中只提及“金融租赁”公司,没有包含“融资租赁”公司,显然没有把融资租赁当作“金融保险业”对待。这有悖于国税发[1993]14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原则。
融资租赁业这次为什么又被忽略和边缘化呢?这还是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前置审批问题有关。中国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是和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经营资质有关。但是当前中国有两个半审批机关:商务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只批内资试点企业)而在融资租赁的业务审批上虽然说法有细微差异,但实质并没有任何区别。
对于舶来品“Financial Lease”这个英文词义的翻译上,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在操作上、法律上,会计处理上也没有任何区别。他们之间唯一的差别是在机构上,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使用“金融租赁”这个名词)。为什么这个政策只能给金融机构不能给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呢?是否有悖于公平待遇?
如果说这个政策这针对金融机构制定的,我们无话可说,如果是针对“金融业”而且《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又把融资租赁定义为金融保险业,我们对这个问题就要做一个论述,在政策上也同样会有同等待遇的诉求。
长期以来这两类机构享受的政策待遇不统一问题从来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彼此犬牙交错,一段时期对融资租赁公司有利,另一段时间对金融租赁公司有利。 总是有不平衡的时段。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大家在同一市场环境下公平竞争的原则下,这些政策本应该统一了。可至今为止,这种不平等现象并没有停止。著名的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就是先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不合理待遇,让后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强烈呼吁下才纳入享受同等政策的待遇。
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自作多情地把自己划归“金融业”,至少在营业税的税收政策上,应享受的是这样的待遇。如果这个文件只是银监会在金融机构内部发布的文件,哪怕是税务部门对紧对金融机构发布这个文件,我们都无话可说,但这个文件恰恰是“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享受的税收政策待遇融资租赁公司享受不到,这本身就是不公平待遇。
我们不能说制定政策的人有意要让金融租赁公司垄断经营融资租赁业,但这个政策至少在客观上起到了引导作用。至少租赁公司在营销是可以这个 政策作为一个优势来营销。制定这样税收政策可以说缺乏科学发展观,缺乏系统、综合的考虑,甚至边缘化了自己的“亲儿子”(自己审批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
其实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影响最大的还不止这个政策,而是呆坏账计提政策被边缘化的问题更严重。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计提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过去可以计提3%(当然这也是一种不公平待遇)因为新修订(07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因为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坏账准备金在发生损失前就可以计提的政策被取消。这又是新一轮的不平等待遇。
国家对经营融资租赁设立审批制度,理由是“因为他们是金融业务”但在税收政策上完全被排除金融保险业之外,什么时候能自圆其说,自圆其做,用科学的发展观对待融资租赁业。
可惜的是现在租赁公司都把精力投入到和自己无直接关系的租赁物增值税改革的问题上,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避免信用风险的呆坏账准备金制度被取消却无人问津,真不知道你 们到底要什么? 中国与融资租赁有关行业组织大小不下10家,每家都有热心融资租赁的人士,如果企业在这方面没有要求,行业组织也无能为力。这大概就是不平等政策可以持续出台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