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专门从事干洗设备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公司,只需要注册资金500万元,即承载5000万元的资产规模,可以扶持100~500户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创造500~2000个就业岗位。”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李聪方律师算了这笔账。
但是,面对现行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标准,许多投资者只能望“规”兴叹。“融资租赁公司的高市场准入门槛已经成为制约融资租赁发展壮大的关键要素。”他说。
呼声:门槛太高
目前,国内能够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种。
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为:最低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且要求作为主要投资者的非金融机构必须在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其最近一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在上述两种租赁公司之外,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在试点阶段的准入标准为:最低注册资本金17000万元人民币。
相比而言,同样在地方担起扶持中小企业重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则更为灵活,最低只需要1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小型企业,由于设备购置成本不高,因此所需贷款资金远没有大型企业多。目前我国国内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高门槛的设置,以及其庞大的资金规模要求,如果不做大款额设备的融资租赁,则根本没有经济效益可言,因此其服务范围多为大中型企业的大型昂贵设备。而这样的设备恰恰是小型企业租不起,也不需要租用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说。
他认为,应该促进各种对专业化设备、器材和综合用品进行出租的服务公司的产业整合,发挥其直接面对中小企业、服务便捷的优势,在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下,实现规模采购,形成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的现代租赁服务业,满足中小企业短期使用的需求。而许多这样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不需要那么高的门槛,也够不着那么高的门槛。
呼吁:低准入,多元化
如何让融资租赁公司变“小”?
租赁业委员会建议,政府可以适当降低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对不同服务对象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置不同的门槛。对于中小型制造业厂商、区域性银行、商业性保理公司,甚至是一些大中型电器零售商,政府也可以适当为它们敞开进入融资租赁业的大门。中小型制造厂商通过开展融租和回租业务,能扩大其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量,改善企业资金及负债结构,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区域性银行开展小型租赁业务,能有效促进当地小型企业发展,同时规避银行贷款风险。大中型电器零售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能把融资租赁的服务管道通往其他融资租赁公司难以企及的地方,比如清洁公司的清洁用电器、复印店的复印机、大量的传真机、洗衣机等等。
李聪方认为,可通过地方立法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在国内,由于监管体制的限制,区域性、行业性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受到制约,全国性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经过五年多的试点仍未纳入正常的行政许可,经济形势对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和健全区域性和行业性融资租赁公司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分地试点无疑让融资租赁行业燃起了一丝希望。”李聪方认为,尤其是担保公司的“属地管理原则”,即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也让区域性租赁公司的筹划有了操作上的可行性。
此外,对于银行系租赁公司而言,注册资金的门槛并不高,但投资主体作为控股主要出资人的门槛太高,使得许多地方中小银行被拒之门外,而地方银行恰恰被视为支持中小企业的重要力量之一。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建议,银监会放宽区域性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时,对其总资产的要求,使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商业银行取得开展融资租赁的平台。
更关键的是,是否应该让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到这个行业?除了银行和专业厂商,社会各界投资主体都有可能介入此行业。有关人士建言,应引导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拓展投资渠道。
无法可依更是一个难题。从2004年3月开始启动的《融资租赁法》已经三易其稿。尽管屡屡被业内人士提及“或将要出台”,但每次都是“只闻楼梯响,不见文下来”。
在CBN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每每谈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目前的红火发展,不乏融资租赁业内人士的羡慕甚至嫉妒。没有专门成型的法律,没有相对优惠的政策环境,在中国历经30年发展的融资租赁业依然青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