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融资租赁情况概述
公司下属子公司新疆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康”)、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蓓翔”)、青海昱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昱辉”)、苏州爱康薄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薄膜”)、南康爱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康爱康”)、赣州爱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爱康”)等合并报表内的公司拟分别与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发展”)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项目所属部分设备向赣州发展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预计融资总金额2亿元人民币。
在此额度内,授权管理层办理具体的融资业务。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持有赣州发展40%的股权,本公司原副总经理黄国云先生担任赣州发展董事(黄国云先生辞职未满一年),本公司董事袁源女士担任赣州发展监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赣州发展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融资租赁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邹承慧先生、徐国辉先生、袁源女士在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中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1、企业名称:赣州发展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360700110003206
3、注册资本:30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陈圣霖
5、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39号
6、登记机关: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经营范围:融资租赁;机械设备、医疗设备、电子设备租赁;企业项目投资管理与咨询(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企业财务顾问(不含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000 60%
2 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2000 40%
合计 30000 100%
注: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赣州市国资委独资公司,赣州发展实际控制人为赣州市国资委。
三、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物:公司上述6家控股子公司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设备资产
2、融资金额:2亿元(总金额)。
3、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方式,公司上述控股子公司将其分别所拥有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赣州发展,各家控股子公司继续对租赁物保留占有、使用权利。
在参与本次融资租赁的各控股子公司付清租金等款项后,上述租赁物由各家分别按留购价格1元人民币购回所有权。
4、租赁期限:0.5-2年(租赁期限以实际租赁天数为准)
5、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由租赁物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其中,租赁物成本为本次融资租赁购买租赁物价款2亿元与相关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之和,租金利息按本金余额计算。
6、购回条件:租赁期满后,参与本次融资租赁的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别按留购价格1元人民币购回融资标的物。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融资租赁成本参考同行业可比水平以及公司同期其他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成本,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融资租赁方案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公司降本增效、提升盈利水平,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五、相关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融资租赁成本参考同行业可比水平以及公司同期其他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成本,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我们事前认可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进行回避表决;爱康科技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六、历史关联交易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之间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发生金额(元) 关联交易标的
向关联方采购 15824.95 农副产品采购、组件采购、工程安装、保安费
对关联方销售 9339.50 销售太阳能配件产品
上述发生金额在2015年预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范围内。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