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认为,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或提供突破口
曲折发展了近三十年的中国融资租赁业,或将在上海建设“两个中心”的过程中找到突破口。
“争取用三年时间,使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达到1000家,直接增加就业岗位3万个,促进就业15万个,到2011年,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力争超过12000亿元,每年融资租赁业务额不低于6000亿元人民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下称“租赁业协会”)在对有关部门的一份建议中绘下如此蓝图。
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目前中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不过160余家,2008年业务额约1500亿元。
在上述目标中,相对于2008年,租赁公司的家数增加近6倍,而业务额只增加3倍,租赁业协会的想法是: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今年3月28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厉无畏在“推动融资租赁市场发展,促进上海经济平稳增长”的论坛上倡导:政府应加强政策导向,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相关政策,必要时可以鼓励注册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
降低行业门槛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改,从国家有关部委和立法部门的层面,或许不是短时间能解决的问题。租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认为,上海建设“两个中心”的一些相关政策,或许可以为融资租赁业提供突破口。《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指出,要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
屈延凯认为,《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为完善融资租赁市场、法律环境,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上海的融资租赁机构多达50家,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最为集中的集聚地。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09年3月6日曾鲜明地指出:“我国应该鼓励发展双层金融监管体系,吸收公众存款的由银监会统一监管;而非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包括为金融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交由地方政府来监管。”
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聪方认为,我国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自2004年开展试点审批以来,虽然已积累了一定的行业管理经验,但截至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此作出设立行政许可的规定。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人大根据行政管理和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区域性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监管符合《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而在行政审批方面,今年2月上旬,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将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这些行业中包括融资租赁。目前,在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数量上,外商投资企业超过110家。
为了降低租赁业门槛,租赁业协会建议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修改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修改为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5倍。
屈延凯认为,如果各地方出台融资租赁的管理办法,可以将门槛放得更低,区域性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至2000万元人民币,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中国融资租赁业,还有诸多的系统性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融资渠道、各类行政法规的冲突、税收适用等。租赁业协会还提出了设立特定租赁资产公司、商务保理公司等方面的具体建议,以促进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与银行和资本市场互动。
融资租赁兼具实体性和金融性,近几年发展加快,但依然面临瓶颈,有关部门和行业主体在抓住机会的同时,当然还要注意风险防控。目前,上海、天津等地已经在发展融资租赁方面给予了较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对于融资租赁业,是珍惜机会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