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增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召开了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同意公司在本担保议案批准之日起至下一次股东大会重新审核之前累计融资租赁回购余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未来业务拓展的需要,结合租赁公司的相关要求,现提出对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调增如下:同意公司继续与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同意公司在本担保议案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单笔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对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回购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合计回购担保余额由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调增至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负责审批并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2015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获全票通过。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融资租赁业务方案概述
    融资租赁是指公司通过租赁公司将公司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公司将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及时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客户在融资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
    针对具体项目,公司、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设备合同,由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融资租赁给客户,客户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在客户未支付完毕融资租赁费之前,设备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公司将按设备回购余值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并要求客户就该融资租赁项下的回购或租赁费支付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拟继续与租赁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公司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合计回购担保余额由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调增至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这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主导产品包括光伏专用装备、轻纺专用装备、建筑节能专用装备在内的经营销售,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同时对于客户(承租人),可以利用公司良好的资信等级和高质量的成熟产品,取得租赁公司较低资金成本的融资租赁资金支持。
    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将继续严格把控对销售客户的选择,及时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并要求客户就融资租赁项目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增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与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同意公司在本担保议案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单笔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对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回购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合计回购担保余额由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调增至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负责审批并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一致认为:上述事项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主导产品包括光伏专用装备、轻纺专用装备、建筑节能专用装备在内的经营销售,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
    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晋勇先生、章靖忠先生、吴江女士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公司调增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继续与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对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回购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合计回购担保余额由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调增至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上述额度的调整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主导产品包括光伏专用装备、轻纺专用装备、建筑节能专用装备在内的经营销售,有利于扩大公司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
    2、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应继续对销售客户的选择严格把控,及时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并要求客户就融资租赁项目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回购担保余额由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调增至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数额
    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3,568.38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84,885.44万元的15.98%;截止到目前,公司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增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9日